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|
主管部门: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|
填表时间:2015年1月28日 |
项目编码 |
220102-WJ-QZ-002 |
项目类别 |
行政强制 |
项目名称 |
取缔 |
项目分解 |
子项1: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|
子项2:非法采集血液的; 血站、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;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|
子项3:非法采集、供应原料血浆 |
子项4:外国医师未经批准来华行医 |
子项5: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 |
子项6: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|
子项7:传染病传播、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|
子项8: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,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|
设置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(主席令 第5号)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 (主席令 第93号); 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08号); 《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》(卫生部令〔1992〕第24号)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》(卫生部令(1993)第31号)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);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》(卫生部令〔1991〕15号,2013年修订) |
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第三十九条“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”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 第十八条“(一) 非法采集血液的;(二) 血站、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;(三)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。”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“非法从事组织、采集、供应、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”;《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“违反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,取得《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》的行为,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“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”第二十八条“非法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》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七十条“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”;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,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,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。” |
收费(征收)的标准及依据 |
无 |
实施主体 |
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|
承办机构 |
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 |
承 办 责任人 |
修建国 |
共 同 实施部门 |
无 |
办理时限 |
90 个工作日 |
查阅方式 |
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|
咨询电话 |
88755097 |
投诉电话 |
88755097 |
是否涉密 |
否 |
行使职权次 数 |
2次/年 |
权力变化情况 |
无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