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养登记

访问量:2015-11-5 15:27:20

 

     

主管部门:南关区民政局

 

填表时间2015年2月18日 

项目编码

220100-MZ-QR-002

项目类别

行政确认

项目名称

收养登记

项目分解

设置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、《收养登记条例》

设置依据内容摘要

第一条 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(以下简称收养法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,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。
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。
编辑本段第三条
 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和孤儿的,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
 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,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
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,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(组织作监护人的,在该组织所在地)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
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,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

收费(征收)的标准及依据

20元/对

实施主体

南关区民政局

承办机构

南关区民政局   婚姻登记处

 
责任人

 

   
实施部门

办理时限

30日内

查阅方式

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

咨询电话

0431-85281772

投诉电话

0431-85284294

是否涉密

行使职权次   

3次/年

权力变化情  况

填表人

王标

 

 

联系电话:

0431-85281772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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